辦事細則
臺北市立大學理學院環境教育中心辦事細則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:本細則依據本中心組織規程第6條訂定之。
第二條:本中心職員執行職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,係依本細則行之。
第三條:本中心各組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執掌者,應會商辦理,遇有意見不同時,陳請中心主任核定之。
第二章 職掌
第四條:師資訓練培訓與輔導組掌理業務如下:
一、舉辦國小教師環境教育研習活動。
二、師資之培育與訓練。
三、輔導區小學推展環境教育。
四、環境教育之教學觀摩與輔導。
五、環境教育活動之設計與輔導。
六、環境教育推行網路之建立。
七、環境教育推廣人員之培育與訓練。
八、中心主任交辦之環境教育有關事項。
第五條:課程研究發展組掌理業務如下:
一、課程之研究設計,編制與實驗。
二、教學媒體之設計與製作。
三、資料之蒐集,整理並出版環境教育刊物。
四、提供環境教育之資訊服務。
五、資料室之設置與管理。
六、圖書資料之研究發展事項。
七、國內外教育文化團體資料之交換及合作。
八、中心主任交辦之環境教育有關事項。
第六條:本中心之秘書之權責如下:
一、綜合文稿。
二、本中心重要公文之處理時效催查。
三、本中心工作計畫彙呈。
四、本中心每月大事紀之彙呈。
五、本中心研究發展考核工作之處理。
六、本中心公文收發,繕校與檔案管理。
七、本中心員工福利事務之執行。
八、本中心有關事務、會計、人事等事宜。
九、本中心設備之購置,維護與保管。
十、其他交辦之事項。
第三章 服務通則
第七條:本中心每日辦公時間,依照規定辦理。
第八條:本中心人員因公外出,應填具差假單,由中心主任核准。
第九條:本中心人員請假應依照請假規則辦理。
第十條:本中心財物之購置,保管及財產管理,均依本校財務管理辦法辦理。
第十一條:本細則陳請理學院院長和校長核備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