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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置要點

臺北市立大學理學院環境教育中心設置要點

 
第一條:本校理學院依據95年7月11日行政會議決議,設置環境教育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。
第二條:本中心採任務編組型態,推展環境教育相關工作。
第三條:本中心設置主任1人,由院長核請校長聘兼之,並依學校規定得減授鐘點時數2小時。
第四條:本中心視工作之需要,分設〝師資訓練培訓與輔導組〞及〝課程研究發展組〞2組,分別辦理各項有關事宜。
第五條:本中心得設置秘書1人,各組置組長1人,研究員,研究助理及辦事員等若干人,由中心主任商請理學院院長遴聘本校教師或職員兼任之。
第六條:本中心得接受國外公私立機關委託或合作,從事環境教育專題研究,所需經費由委託機關負擔,該項研究計畫呈准校長核定後實施,前項計畫實施期間本中心得視需要設置臨時人員若干,其報酬由該項計畫經費項內支付之。
第七條:本中心之辦事細則另訂之。
第八條:本設置要點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