碩士班課程
碩士班課程
一、課程架構圖
二、學分規劃表
三、選(修)課原則須知
1. 研究生修習學分不得少於32學分
(1)共同必修課程共4學分,及各組共同必修4或8學分須全部修滿。
(2)選修課程分為共同選修與專業選修兩類,共同選修課程至少選修
10-12學分,各組專業選修課程至少選修8-10學分。
2. 第一學年每學期所修學分不得少於6學分,第二學年每學期修課不得
少於2學分,第三學年起每學期必修碩士論文。
3. 一般/全職(含甄試) 生每學期所修學分不得多於14學分,在職生每
學期所修學分不得多於11學分。
(補修大學數理基礎學科學分者及教育學程學分者不受此限,惟所修
學分數不列入研究所學分計算)
4. 選修學分中,除共同選修與各組專業選修之規定學分數外,上限2-6
學分可進行本校跨所之選修。
5. 學生選修以課程計畫內之課程為主,如申請加開新課程者,需有三人
以上提出申請,經前ㄧ學期系課程發展委員會呈系務會議同意通過
始得加開新課程。
(1)加開課程以本所之基本開課架構方向為原則。
(2)每位同學修課期間以申請加開課以乙次為原則。
6. 「獨立研究」與「碩士論文」於第二學年開放修課,惟於畢業學分數
下限32學分中,「獨立研究」至多合計2學分,且於預選第二學年課程
時,須檢附指導教授同意之「修課計畫表」。
7. 選指導教授以本系專任教授為主,如需跨所跨校選指導教授,須與本系
專任教授共同指導為限。
8. 研究生畢業條件。已修畢規定學分,經資格考核通過及碩士論文計畫發表
,提出畢業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通過,始得畢業。
(碩士論文計畫發表須與碩士學位考試不同學期)
9. 本系需於開課前一學期期中考後(新生則於報到後)提供研究生選課,學生
於校務系統選課時需依照選課表進行選課,俾利辦理開排課事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