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公告】修正內政部「重要濕地及其保育利用計畫查詢作業須知」
說明:
一、依據內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109年7月30日內授營園字第1090813055
號函及110年7月9日內授營園字第1100811043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作業須知原附件1「重要濕地(含保育利用計畫)及地方級暫定重
要濕地行政區位暨查詢機關表」係配合重要濕地評定、保育利用計
畫相關作業等公告陸續修正,為縮短公告與旨揭作業須知修正時間
差,簡化行政作業流程,該表另公布於本部營建署相關網站,不再
列於旨揭作業須知之附件,並依濕地保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將該表
更名為「重要濕地(含保育利用計畫)及暫定重要濕地行政區位暨查
詢機關表」,同時修正旨揭須知相關事項。倘後續前開公告涉重要
濕地(含保育利用計畫)及地方級暫定重要濕地行政區位或查詢機關
變更,將同步於網站更新該表。
三、查詢土地座落位置如未位於「重要濕地(含保育利用計畫)及暫定重
要濕地行政區位暨查詢機關表」之行政區位,即非屬暫定重要濕地
、重要濕地或其核心保育區、生態復育區或其保育利用計畫範圍,
無須再函查詢機關查詢。
四、旨揭須知及「重要濕地(含保育利用計畫)及暫定重要濕地行政區位
暨查詢機關表」已上傳至本部營建署網站/單一窗口;另載於本部
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網站/政府資訊公開/ 法規要點;
濕地保育資訊網網站,請於申請查詢時同步於網站查看最新訊息